如何理解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

在商标法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在先权利”、“使用在先”、“申请在先”这些词汇,那么,商标法中的这些规定具体是指什么呢? 

(一)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具体包括哪些?

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具体包括五种权利:

一是他人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是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三是在先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四是在先的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五是在先的著作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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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商标法保护使用在先还是申请在先的商标?

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

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那么,什么行为属于不正当手段呢?

通常认为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一是在抢注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前,他人商标已经使用并取得了一定影响;

二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

三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商标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

四是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或者使用了不正当手段。

关于不正当手段,只要申请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已经使用该商标,并有一定影响而抢注的,就认为申请人具有恶意或者使用了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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